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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需求描述:详见附件 | 400,000 元 | 1 件 | 400,000 元 |
(一)服务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并达到最终验收标准。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1.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项目相关成果交付资料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或验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录光盘)各1份。
2.如成交供应商交付资料未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或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按专家意见限期完成整改;若经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采购文件约定验收标准,视为供应商履约不能,采购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按《民法典》、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及实际损失赔偿。
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点击查看服务所需的设备或货物购买(制造)费、数据采集费、辅材费、差旅费、交通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第三方机构及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家费、培训费、各种应纳的税费及准备工作开展筹划费用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予补偿。
(一)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如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签订后,且符合服务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金额100%的正规付款发票以及提供与付款同等额度担保函(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甲方对项目实施方案、付款发票、担保函、支付申请等付款材料审核通过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0%的预付款;如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拒不履行或者过分迟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甲方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三)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办理退还100%预付款保函和5%履约保证金。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