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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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点击查看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下列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详见附件清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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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