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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石头-庐城1号地块(庐城镇区域)项目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06-26
**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石头-庐城1号地块(庐城镇区域)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各投标人:
“**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石头-庐城1号地块(庐城镇区域)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变补疑如下:
一、变更公告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6项相关政策要求“(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点击查看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文件)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已按《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 8 号及《**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点击查看建设局, http://cxjsj.****点击查看.cn)规定包含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无需在“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现变更为“(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及**省、**市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市相关文件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 号)及《**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点击查看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8.7竣工验收中18.7.4其他要求“(2)......对承包人恶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配合工程审计的,发包人有采取处罚措施的权力”变更为“(2)......对承包人恶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配合工程审计的,发包人有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联合):****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县庐城镇**北路99号
邮 编:231500
联系人:刘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1207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区**云谷创新园C4栋1403室
邮 编:231500
联系人:张工
电 话:187****点击查看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