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单位比选结果公示
一、项目名称: 玉屏县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乡村**生态产业化示范项目一标段(**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
二、遴选内容: 玉屏县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乡村**生态产业化示范项目一标段(**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单位。
三、参与比选单位的报价情况如下:
1.****点击查看**公司,报价9万元。
2.**乾辰****点击查看公司,报价8.58万元。
3.****点击查看**公司,报价7.6万元。
四、结论:经公司会议研究, ****点击查看**公司报价最低,确定为中标单位。
五、公示时间:遴选结果将在**县文****点击查看公司微信公众号“玉屏文旅农”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5日。在公示期内,参加比选单位对遴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自公示之日起,参加比选单位认为评选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县文****点击查看公司(地址:**省**市**县平溪街道红花路51号、联系电话:0856-****点击查看856)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