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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市民****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区**街道渔农村港田B栋3109
法定代表人: 陆勇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5****点击查看0495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质疑人邮寄的质疑函,对融****点击查看基地设备采购项目(****点击查看)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将质疑事项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
成交供应商****点击查看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
事实依据:****点击查看在其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表中,项号46-54产品品牌均为“德力西”,生产厂家均为“柳****点击查看公司”,“德力西”品牌为国内知名电气品牌,“德力西”****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拥有,“柳****点击查看公司”不可能有资格生产“德力西”品牌的电气产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柳****点击查看公司”名下没有“德力西”品牌的商标。因此,****点击查看为谋取中标资格,在此次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资料。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经我公司结合被质疑供****点击查看公司核实情况,“德力西”****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点击查看公司已经授权给“柳****点击查看公司”销售“德力西”品牌产品,故****点击查看投标提供的项号46-54产品品牌均为“柳****点击查看公司”销售的“德力西”品牌产品,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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