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17号

通01环罚﹝2025﹞17号

发布于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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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17号

当事人:****点击查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621MAE96NM81D

法定代表人:王信全

住所:**省**市**市李堡镇李西村十五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信访举报及**市数据局官网巡查问题线索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建有一台3米滚塑机、一台2.3米滚塑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同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台3米滚塑机正在生产,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里堆放有原料及产品。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2025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5年4月30****点击查看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四:2025年4月30****点击查看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2025年5月20****点击查看环境局对你单位生产主管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六:2025年4月****点击查看研究院****点击查看公司关于你单位的现场核查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2025年4月30日****点击查看**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2025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设备购买记录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九:2025年4月11日**市市域治理现代化联动指挥平台任务单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证据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十一:2025年7月28****点击查看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证据十二:2025年7月11日《扬子晚报》报纸一份,证明你单位公开致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7月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你单位于2025年7月7日书面提出陈述材料:因为不了解,没有及时做环评和设施导致处罚,现在积极配合做环评和设施,希望减免处罚。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你单位已安装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于2025年7月11日登报致歉,符合**市局积极整改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捌仟零柒拾玖元整;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11%,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玖仟捌佰元整。合计处罚款肆万柒仟捌佰柒拾玖元整。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并登报致歉,根据**市自由裁量,对未依法报批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减少2%系数,减少肆佰零肆元,罚款柒仟陆佰柒拾伍元;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减少7%系数,减少壹万贰仟陆佰元,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共计处罚款叁万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柒拾伍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合计处罚款叁万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点击查看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点击查看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点击查看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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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本项目-招标进度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