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事业部龙岗分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购项目”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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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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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部龙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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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一章节商务需求第5点违约责任澄清如下:

5.1*中标方逾期未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须向招标方赔偿该货物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若延迟的时间超过10日(含10日)以上,视为中标方根本违约,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支付该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5.2*中标方所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招标方需求的,应负责在7日内更换,并按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及时更换或更换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5.3*在质保期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招标方有权扣留质保金,中标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承担;若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中标方应在10日内负责更换,若不及时更换或更换后仍不合格,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5.4*合同签订后,中标方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应向招标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5.5*如中标方送货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标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并向招标方支付该批货款1倍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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