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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公司24.5%股权 | ||
****点击查看 | 监测编号G32025HA****点击查看122 | |
7263.96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2025-03-24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4-22 | |
****点击查看**公司 | |||
**省**市**区空冢郭乡107****点击查看工业园2号院 | 所在地区**省/**市 | ||
李斌 | |||
2020-04-09 | 注册资本(万元)15720.080000人民币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 ||
****点击查看1100MA****点击查看419K | |||
城乡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理及销售其所生产的电力、蒸汽、热水、渣及相关副产品;建筑垃圾及农林废弃物**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的清扫、分拣、中转、运输;餐厨及厨余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废气处理;飞灰综合处理及**化利用;污泥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水综合处理;中水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保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59人 | 金融分类|||
3 | 股份总数|||
****点击查看公司 | 50 | ||
****点击查看 | 49 | ||
中****点击查看工程局有限公司 | 1 | ||
2024 年 | |||
96693.806706 万元 | 68176.060601 万元 | 28517.746105 万元 | |
11695.005491 万元 | 4596.163434 万元 | 4021.163485 万元 | |
****点击查看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
月报 | |||
2025-01-31 | |||
95017.812485 万元 | 67911.531355 万元 | 27106.281130 万元 | |
1371.059118 万元 | 586.938867 万元 | 513.571509 万元 | |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市****点击查看公司 |
2025-03-18 | 评估基准日2024-09-30 |
7263.96 | 评估总资产(万元)100419.85 |
68176.06 | 净资产(万元)33603 |
****点击查看 | ||
****点击查看1100MA40T8LE29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点击查看公司 |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 |
20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朱浩伟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
49.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4.500000 % |
地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省/**市 | ||
**市****点击查看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2025-03-19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市****点击查看公司关于转让****点击查看**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 |
拍卖 | |||
|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否 | ||
否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1450 万元 | |||
交易机构****点击查看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点击查看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
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体报名;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城发环保能源24.5%股权转让方案》、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 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就标的企业相关事宜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义务。 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1450万****点击查看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9.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根据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 |||
1.**环保能源100%股权评估价值33,603万元,****点击查看本次转让的24.5%股权评估价值为8232.735万元。2024年11月13日,****点击查看所持股权分红1937.54274万元,折合24.5%股权剩余评估价值7263.96万元。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 (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股权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点击查看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赵先生 吴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95-****点击查看518 0371-****点击查看5765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点击查看区工商联大厦8楼813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点击查看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点击查看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点击查看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点击查看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点击查看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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