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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 ||||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医院中医优势专科综****点击查看处理站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市****点击查看公司 | ||||
地址:**省**市**市昌城镇杨义庄村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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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不满意鑫诚****点击查看公司对“****点击查看医院中医优势专科综****点击查看处理站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提供证明材料,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点击查看(以下简称:****点击查看公司)响应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序号1-3标的名称分别填写为:污泥池尺寸、调节池尺寸、一体化尺寸;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了所投产品的参数。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表的偏离说明全部填写为“符合”;商务响应表中是否响应均填写为“响应”。 本机关认为:****点击查看公司报价明细表中序号1-3的标的名称书写存在笔误,但不足以引起歧义。磋商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备注中说明:“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表格内容”。****点击查看公司在响应文件的报价明细表的规格型号中填写了技术参数,****点击查看公司在技术响应表、商务响应标中均表示响应磋商文件。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处理过程中,****点击查看公司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由****点击查看委托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等制造加工和组装,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机关认为,****点击查看公司已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点击查看公司所投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点击查看财政局 | ||||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