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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点击查看公司对**市大****点击查看监测站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市大****点击查看监测站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点击查看广场3号楼2110
被投诉人 1 :****点击查看环境局**分局
地址:**市环**路968号
被投诉人 2 :****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艮塔东路176号
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街道联创街199号4幢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点击查看公司对**市大****点击查看监测站项目(****点击查看,以下简称本项目)****点击查看**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6****点击查看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审查后受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点击查看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构制造商的营业收入与从业人员,利用虚假材料谋取本次中标。
投诉事项2:****点击查看利用虚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含有大型企业产品,如先河环保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在线无机元素(重金属)分析仪”制造商**先河****点击查看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发函至**先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点击查看公司在工业行业中的企业规模,****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符合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标准,与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承诺的一致。因此,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