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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点击查看7548
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点击查看年产玻璃镜片3000万片项目 | **开发区综保区第三大道77号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公司 | 项目拟投资3500万元进行改扩建,建成后预计年生产玻璃镜片3000万片、中大光学数码镜片1000万片。 |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点击查看处理厂,执行 标准(其中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点击查看**公司年产电阻器20380万个扩建项目 | **开发区龙腾路88号 | ****点击查看**公司 | ****点击查看**公司 | 项目投资286.72万元进行扩建,新增年产电阻器20380万个,其中被釉电阻器10万个、免电镀厚膜晶片电阻器3000万个、贱金属厚膜超低阻晶片电阻器5000万个、可调厚膜片式固定电阻器12370万个。 |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A栋印刷、干燥、擦拭、烧结有机废气依托现有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排放,B栋镭射颗粒物依托现有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气筒排放,I栋点焊合金线、夹环上粉、本体上釉、引脚清理粉尘依托现有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气筒排放,喷印有机废气依托现有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排放。印刷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乙酸乙酯有组织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镭射、点焊等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乙酸乙酯无组织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