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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启****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张占军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启****点击查看公司:
我公司于2023年10月8****点击查看公司关于乡镇垃圾中转站除臭设备及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浙鼎峰招【2023】279 号)的质疑函,现将质疑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所述的利用低压电解产生的臭氧散布在垃圾中转站进行除臭,该技术所产生的臭氧可导致车间内臭氧浓度超标,损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全隐患。
质疑事项1 回复:
1.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开展前已对技术可行性等邀请业内、行业领域等专家进行论证,且该质疑事项与贵单位并无利害关系,也未使得贵单位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供应商认为 、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贵单位质疑事项不属于法定前置条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对设备的安全性能、产品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阐述说明。另外,该技术在城乡公共区域(垃圾中转站、公共卫生****点击查看基地的空气净化、消毒除臭等方面均有成功运用的案例,且质疑事项并未损害贵单位相关权益,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所述的低压水解臭氧除臭技术存在氢气爆燃、爆炸等重**全隐患。
质疑事项2回复:
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开展前已对技术可行性等邀请业内、行业领域等专家进行论证,且该质疑事项与贵单位并无利害关系,也未使得贵单位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贵单位质疑事项不属于法定前置条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对设备的安全性能、产品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阐述说明。另外,该技术在城乡公共区域(垃圾中转站、公共卫生****点击查看基地的空气净化、消毒除臭等方面均有成功运用的案例,且质疑事项并未损害贵单位相关权益,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若贵公司质疑回复函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提起投诉,联系人:张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 0578-****点击查看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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