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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现对****点击查看2025年异味处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要求由“具有CMA和CNAS认证”修改为“具有CMA或CNAS认证”,具体修改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 附件1评分细则2.商务部分 相关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20年1月1日以来与本项目相似(低温等离子或水洗处理工艺,且用于农副产品废气的异味处理)业绩证明文件进行评价,单份合同含税金额≥300万元。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发票和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材料,三项缺一不可,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得1分,满分为8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内容不符的不得分。
注: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指标应≤1000(无量纲)。”
现修改为: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20年1月1日以来与本项目相似(低温等离子或水洗处理工艺,且用于农副产品废气的异味处理)业绩证明文件进行评价,单份合同含税金额≥300万元。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发票和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材料,三项缺一不可,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得1分,满分为8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内容不符的不得分。
注: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指标应≤1000(无量纲)。
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1.技术要求:“1.3 经异味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外排气体应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要求臭气浓度≤1000(无量纲),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以具有CMA和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交的正式检测报告为准。”
现修改为:
1.3 经异味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外排气体应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要求臭气浓度≤1000(无量纲),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以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交的正式检测报告为准。
三、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及合同附件 第六条验收:“6.2 甲方预计2025年9月开始生产,本合同项下的设备随之运行,在运行之日起30日后进行初验,如设备运行平稳无异常,异味指标(臭气浓度)≤ (乙方中标指标(无量纲))、设备器件配置和工艺功能满足合同约定时,视为初验合格。初验合格之日起60日后开始终验,如设备运行平稳无异常、异味指标(臭气浓度)≤ (乙方中标指标(无量纲))、器件配置和工艺功能满足合同约定时,视为终验合格。异味指标由国家认可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如无法共同选定的,以甲方选定为准)提交的正式检测报告为准,检测点位为异味处理设备终端排气筒出口,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初验和终验时各检测1次。”
现修改为:
6.2 甲方预计2025年9月开始生产,本合同项下的设备随之运行,在运行之日起30日后进行初验,如设备运行平稳无异常,异味指标(臭气浓度)≤ (乙方中标指标(无量纲))、设备器件配置和工艺功能满足合同约定时,视为初验合格。初验合格之日起60日后开始终验,如设备运行平稳无异常、异味指标(臭气浓度)≤ (乙方中标指标(无量纲))、器件配置和工艺功能满足合同约定时,视为终验合格。异味指标由国家认可的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如无法共同选定的,以甲方选定为准)提交的正式检测报告为准,检测点位为异味处理设备终端排气筒出口,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初验和终验时各检测1次。
四、原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文件时间:2025年02月18日14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工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easy-prt.com/)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间: 2025 年 02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 00 秒(**时间)。
现修改为:
递交投标截止文件时间:2025年02月24日14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工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easy-prt.com/)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间: 2025 年 02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 00 秒(**时间)。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相应顺延。
本补充通知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答疑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采购人:****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期: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