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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现代****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实验室通风及新风系统、实验台柜采购与安装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5DFAAZ01630
原公告日期:2025-07-18
****点击查看现代****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实验室通风及新风系统、实验台柜采购与安装工程招标答疑澄清(一)
各投标人:
我单位现对****点击查看现代****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实验室通风及新风系统、实验台柜采购与安装工程(招标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问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2项“投标人业绩”建议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700万元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点击查看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或类似净化工程业绩)”。
答:不予修改。评审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总合同中能体现评审因素“不低于1700万元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内容均予以认可,未体现评审因素的,可另提供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
问2: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建议删除这三个打分项,统一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700万元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点击查看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或类似净化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9分,满分9分”。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合同估算价2800万元,其中主要内容为通风系统、实验台柜、新风系统三大部分,且通风系统约1060万元、实验台柜约880万元、新风系统约450万元,依据《**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业绩涉及金额、建筑面积、长度指标的,原则上只设置一项,且不超过该项对应指标的70%”,本项目未违反导则规定。详细评审标准中设定的规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3: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建议修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不低于1700万元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点击查看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或类似净化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3分”。
答:不予修改。上述建议违反《**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委任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的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2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的规定。
问4: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产品性能”,我公司对招标文件参数对应厂家咨询及报价,无任何单位响应,疑似被相关投标人提前控制,无法获得相关技术支持,请招标人删除本条打分要求。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招标需求经专家论证,技术规范书中“▲”项设置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问5:招标文件附件“技术规范书”中,我单位提供的“智能变风量排风柜”、“流量反馈型变风量蝶阀”相关检测报告设备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表述不完全一致,相关检测报告设备名称为“排风柜”、“变风量蝶阀”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检测报告中设备名称可以与本次“技术规范书”中设备名称不完全一致。本次投标提供的设备功能参数满足招标需求的前提下,检测报告须能体现评审因素内容。
问6:****点击查看实验室家具、通风系统、新风系统的综合性项目,评分业绩却对这三项内容分别做业绩评审,无法体现投标人处理综合性项目的实力,且一般合同中只有项目总价,无法对这三项的造价单列。建议将投标人业绩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700万元实验室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合同中至少包****点击查看实验室家具)、通风系统、新风系统其中两项内容,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答:不予修改,详见第2问回复内容。
问7:项目负责人考察的是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验,而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的评分业绩与投标人业绩不可重复计分,有违公平性,建议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重复计分。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未违反导则规定,评审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点击查看
日期:2025年7月24日
电话:0551-****点击查看1493,182****点击查看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