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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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30001
联系人:刘仁兴 联系电话:173****点击查看0050
授权代表人:刘凯 联系电话:173****点击查看0050
贵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邮件及邮寄方式(邮寄快递7月30日收到)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检测报告时效性规定缺失。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1】:
对于检测报告有效期性以检测报告中载明为准;检测机构企业能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检测报告的均可。因此,贵公司提出的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检测项目与技术指标对应关系不明确。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2】:
谈判文件清晰明确的表述了需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和检测数值要求,请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因此,贵公司提出的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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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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