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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水利工程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应当组****点击查看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点击查看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点击查看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点击查看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点击查看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点击查看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8.《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点击查看委员会令第20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点击查看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点击查看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四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点击查看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11.《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六条: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 建管科、农水科 | |
2 | 对河道范围内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点击查看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点击查看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点击查看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点击查看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十三条:****点击查看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点击查看机关的安全管理。 4.《**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点击查看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点击查看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点击查看机关提出方案,****点击查看政府批准。 5.《**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6.《**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点击查看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协****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 建管科、****点击查看中心 | |
3 | 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省水文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209号)第二十五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点击查看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管护和巡查,发现监测设施、监测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影****点击查看**监测的,****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点击查看监测正常进行;必要时,****点击查看政府汇报,提出处置建议。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水文机构。****点击查看政府应当保护水****点击查看监测环境。因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影****点击查看**监测环境的,****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期间水****点击查看监测正常进行。 2.《****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调查评价机构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组织在相关工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 防御科、水**科 | |
4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和国****点击查看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点击查看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点击查看指挥部认定的对防****点击查看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点击查看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点击查看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点击查看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点击查看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点击查看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的度汛方案****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防洪影响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点击查看水库及对**干流防洪调****点击查看水库的度汛方案,****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点击查看水库****点击查看水库****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点击查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共同编制,****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点击查看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省抗旱条例》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点击查看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 防御科 | |
5 | 对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有关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执法着装等相关制度,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信息,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省级河长、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半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第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第十七条:****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发展改革、**、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列为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分工。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4.《**省节约用水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点击查看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 | 水**科、****点击查看中心 | |
6 | 对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3.《**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时,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 水保科 | |
7 | 对农田水利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2.《**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八条:****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点击查看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 农水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