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安排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嫌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线索。
一、举报线索范围
(一)环评编制领域。环评文件抄袭,环评文件中项目信息明显不属于本项目;关键内容遗漏,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遗漏重要环境保护目标;数据结论错误,编造、篡改相关数据、评价内容和结论;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等。
(二)自行监测领域。篡改监测数据,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等。
(三)自主验收领域。伪造或篡改环保手续信息、工程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验收监测信息、环保设施信息等关键数据;主要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关键内容缺失;项目存在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等。
(四)机动车尾气检测领域。采样过程中通过尾气管打孔、排气管吹风等物理手段,或者投加药剂等化学手段,干扰检测;通过在检测设备上安装遥控作弊装置、分析仪与控机之间安装插件、调节发动机电控线路电阻等手段,篡改、伪造检测结果;通过更换车辆牌照手段进行套牌检测等。
(五)碳排放管理领域。咨询机构编造排放报告,核算边界有偏差,关键数据不完整、不合理,虚报瞒报重要生产数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规制作虚假样品,篡改检测报告关键信息,伪造原始检测记录;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核查报告,报告“挂名”,核查结论失真等。
(六)应急预案编制领域。应急预案弄虚作假,预案中信息明显不属于本企业,企业不具备的应急**在预案里无中生有;风险评估报告不实,漏缺风险物质种类,缩小风险物质的最大储量;应急**调查报告不实,应急**情况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得出的应急**差距性不准确等。
二、举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8:30至17:30)
三、有关说明
1.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举报人提供线索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涉嫌违法的相关事实、时间、地点和证据等内容。
2.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信息严格保护,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并查实的,根据《**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该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谎报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858-****点击查看364
2.邮箱举报:****点击查看312691@qq.com
3.直接举报:****点击查看环境局执法支队建设项目执法科(**省**市**区**山综合体9号楼9楼)
2024年9月10日